税法(六)船舶吨税法
1、一、直接优惠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五十元以下的船舶。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3、吨税执照期满二十四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3、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8、警用船舶。9、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本条免征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5、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改造导致净吨位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6、吨税执照在期满前毁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发照海关书面申请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7、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纳税税款之日起一年内,补征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