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十二)契税法

2024-10-25 19:54:01

1、一、征税范围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

税法(十二)契税法

3、三、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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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免征契税。8、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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