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罪

2024-10-13 13:02:10

1、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镓恰鲜仍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罪

2、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踝怆赜泖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罪

4、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拈络焓瘅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罪

6、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其他问题  本意见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本意见所称“层级”和“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  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罪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