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驳回复审,商标法有哪些规定?
1、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 审。因此,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到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人资格。
2、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 定,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提出。最后一天如果是假日的,以假日之后上班的第一日为限
3、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同时附送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黑白墨稿一份和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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